戲劇學系、劇場藝術創作研究所愛系服務規範與懲處辦法
國⽴臺北藝術⼤學戲劇學系愛系服務規範與懲處辦法
短期懲處:
•限制排練教室使⽤權利:
o若學⽣未按時完成愛系服務,將暫停使⽤排練教室的權利,並且
禁⽌借⽤其他相關學⽣活動場所。懲處期間,學⽣應完成愛系服
務,並在此期間向負責⼈報告進度。若學⽣完成愛系務並經負責
⼈檢查完成,⽅可恢復排練教室使⽤權。
•禁借公共設備:
o若學⽣未按時完成愛系服務,包括但不限於:
§投影機、⾳響、視聽設備等;
§校內會議室、排練室、講堂等活動場所;
§電腦及其他學術設備(視具體情況⽽定)。
o這項禁令持續直到學⽣完成愛系服務並通過審核確認,才能解除禁借。
⾧期懲處:
•畢業補助經費不核銷:
o若學⽣在第⼀階段懲處後仍未完成愛系服務,將進⼊第⼆階段懲
處。此時,將不核銷其畢業製作補助經費。即該學⽣將無法申請
或領取畢業製作所需的經費⽀持。
o此懲處將持續⾄學⽣完成愛系服務,並提交完成證明和經負責⼈
審核後,才可重新申請補助。若學⽣未在畢業前完成,則該學⽣
將無法獲得補助經費。
實施細則:
•審核機制:每次愛系服務完成後,應由負責⼈進⾏進度審核,確保學⽣
確實按時完成服務。學⽣須提供書⾯報告或其他形式的進度證明,以便
解除限制或懲處。
•處罰解除條件:只有在學⽣完成愛系服務並提交完成證明後,⽅可解除
懲處措施。具體解除時間以學校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