場地租借管理要點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戲劇學系、劇場藝術創作研究所

場地租借管理要點

20141125日第2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一、為有效管理及使用戲劇學系、劇場藝術創作研究所下稱「本系所」)教學空間,特訂定「國立臺北藝術大學戲劇學系、劇場藝術創作研究所場地租借管理要點」(下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係依本校「場地設備收入收支管理要點」第四點之規定訂定。

三、本要點所稱場地,係指本系所管理之排練教室。

四、本場地以本系所師生優先使用為原則;校內各教學單位、行政單位借用以教學及全校性活動為原則。

五、校外單位申請本系所場地使用,以學術、藝文活動等用途,開放租借時間為寒、暑假期間;校內各教學單位、行政單位因教學及全校性活動不在此限;另特殊情形需要者,應經專案申請核准;本系所師生使用請依本系所排練教室使用申請流程辦理。

六、場地租借申請手續

(一)        校內申請單位應先洽本系所確認申請內容後,於本校「校園空間管理系統」輸入使用場地與時間等資料並完成申請,自行列印紙本「申請表」(如附件一)並於預定使用日最晚七個工作日前送件本系所,本系所視需要得要求申請單位檢附使用計畫書以供審核。校內各教學單位因課程所需之申請,應由所屬教學單位經單位主管核章後提出。

(二)        校外申請人(單位)如僅涉及本系所場地,應先洽本系所確認申請內容後,由本系所代為輸入本校「校園空間管理系統」完成場地保留;若涉及本校其他場地使用,請先洽本系所確認申請內容後,再洽保管組完成場地保留;申請人(單位)應於預定開始使用日最晚十四個工作日前,將紙本「申請表」、「切結書」(如附件二)及使用計畫書送件本系所或由保管組轉交本系所審查,逾期者視同放棄使用場地之申請。本系所如認校外單位申請使用場地之目的或方式影響本校教學、行政、形象或其他學校應遵守之規定者,得不同意其申請。

七、依本校「場地設備收入收支管理要點」第十點之規定,本系所受理租借場地之申請時,如未涉及使用其他單位經管場地或相關配合單位之業務時,由本系所主任核定後辦理。

八、本要點租借,係指各排練教室空間之借用,不含cube及器材。

九、場地使用費

(一)        本要點場所稱場地使用費係含括租金、行政管理費及場地維護費。

(二)        場地使用以每四小時為一個時段收取使用費。

(三)        場地使用超過預定使用時段者,未滿一小時加收一個時段百分之五十使用費,逾一小時以上者,加收一個時段之使用費。但次一時段已有其他申請人(單位)預定使用者,不得延長使用。

(四)        場地使用費收費標準如附件三。

十、場地使用費之減免

  (一)本校教職員工、學生、校友因私人需求之使用,其使用費以八折優惠;學生因課程

      相關需要申請使用場地者,免收使用費,但得依實際使用狀況酌收相關費用。

  (二)校外人士(單位)申請使用場地連續達十四日(含)以上者,其使用費以八折優惠。

  (三)校外人士(單位)之學術及藝文活動為目的且對於本系所有相當助益,或與本系所合

        作推廣藝術教育者,得專案准予優惠其場地使用費。

十一、保證金:

  (一)本校教職員工、學生租借得免收保證金。

  (二)校外人士(單位)之申請案,本系所得視需要要求其繳交相當於所申請場地使用費

        百分之五十金額之保證金,場地使用後扣除應付未付款項(如代為復原支出、損

        害賠償款項等),保證金無息退還。

  (三)特殊專案租借,保證金金額得視情形另案討論。

十二、申請人(單位)應於預定使用開始日至少三個工作日前,將費用(含保證金)繳交本

      校總務處出納組或匯入本校指定帳戶,並經本系所確認完成繳費後始得使用所租借之

      場地,逾期者視同放棄使用場地之申請。如有預定使用開始日前三日內之申請,應於

      申請當日繳交。

十三、申請人(單位)如欲延期使用或取消使用場地,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人(單位)因故須延期使用租借場地時,應於預定使用期間開始七個工作日前,

        以書面(包括紙本、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本系所申請延期,若延期申請未通過,

        所繳費用(含保證金)無息退還。於預定使用期間開始二個工作日前申請延期且未

        通過者,收取所繳場地使用費百分之十。未依規定申請延期者,申請人(單位)所

        繳場地使用費不予退還。

  (二)申請人(單位)如因故須取消租借場地之使用,應於預定使用期間開始七個工作日

        前以書面(包括紙本、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本系所申請取消使用,所繳費用(

        保證金)無息退還。其於預定使用期間開始二個工作日前取消者,收取所繳場地使用

        百分之十。其於預定使用期間開始一個工作日前取消者,所繳納場地使用費不予

        退還

  (三)前二項延期或取消係因不可抗力之事由所致者,不適用之。

十四、申請人(單位)應自行負責租借場地之佈置、清潔及復原,並善盡場地使用人責任,

      遵守各場地之使用規則及本校相關規定,不得擅入本系所其他未經核准使用之場地,

      以免影響教學及行政活動;申請人(單位)並應妥善規劃活動期間相關人員之運輸及

      交通疏導,進入校園車輛應確實遵守本校「汽機車管理暨違規處理辦法」之規定。

十五、場地租借期間因申請人(單位)之行為,造成本校人員及財物損害,申請人(單位)

      應負賠償責任。但申請人(單位)證明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

十六、各場地租借活動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系所得不予租借或立即要求申請人(單位)停止

      各場地之使用,申請人(單位)不得要求退還任何費用:

(一)違背政府政策及法令。

(二)妨害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

(三)將場地轉租或轉借予第三人使用。

(四)與申請時所檢附之使用計畫書所載使用事項不符。

(五)有嚴重損壞場地設備之虞。

(六)未經許可,擅自接、改電源線路或擅用本校設備。

(七)攜帶或使用易燃、爆裂物等違禁品。

十七、經核定同意租借之場地,本系所如有特殊緊急需用時,得協調申請人(單位)延期使

      用或無息退還申請人(單位)所繳費用及保證金後取消使用,申請人(單位)應配合

      辦理並不得請求賠償。

十八、依本校「場地設備收入收支管理要點」第二十點之規定,本系所就場地設備收入情形。

      應按月(年)檢齊相關附件製作報表,陳請院長簽核後,連同進帳等資料留存備查,

      並依會計審計法規規定年限保存。

十九、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法令及本校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二十、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報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場地租借收費標準表

場地名稱

使用費

租金(元/4hr

行政管理費

場地維護費

平日

晚間/假日

每時段

每時段

T105

5,000

7,000

500

1000

T204

5,000

7,000

500

1000

T206

5,000

7,000

500

1000

T106

7,000

10,000

500

1000

T205

7,000

10,000

500

1000

T305

12,000

20,000

500

1000

T2103

12,000

20,000

500

1000

 

備註:

一、開放租用時間為寒、暑假期間。場地之租借,以不影響系所活動為原則。

二、晚間之定義:週一至週五1800-22:00

三、假日之定義:週六、日全日及非上班時間。

四、本系所排練教室租借不包含cube與器材。

五、本表以每四小時為一個時段計收使用費(含場佈與撤場),超過申請使用時間1小時內計

  收使用費50%,超過1小時不滿4小時仍以4小時計。

六、使用費:包含租金、行政管理費及場地維護費。

七、水電費:一般照明用電已包含於場地維護費,如有特殊用電需求,應考量整體電路負載

狀況,不予同意使用或另收電費成本;專案優惠酌收水電成本不得低於租金百分之十二。

八、配合借用單位額外使用需求所衍生之支出(例如加班費、工讀金、清潔費等),將依本校

  相關經費支給標準核計,並由借用單位負責支給。

九、教室除基本110V照明外,租用本系燈具每顆每一時段以1000元計。並需另支付專業

  工作人員費用每時段2000元。

十、若場地租借期間需工讀生配合相關活動進行,工讀金另計。

十一、活動結束後,借用單位經承辦人確認場地復原後,取回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