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藝術大學戲劇學系、劇場藝術創作研究所
場地租借管理要點
2014年11月25日第2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一、為有效管理及使用戲劇學系、劇場藝術創作研究所下稱「本系所」)教學空間,特訂定「國立臺北藝術大學戲劇學系、劇場藝術創作研究所場地租借管理要點」(下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係依本校「場地設備收入收支管理要點」第四點之規定訂定。
三、本要點所稱場地,係指本系所管理之排練教室。
四、本場地以本系所師生優先使用為原則;校內各教學單位、行政單位借用以教學及全校性活動為原則。
五、校外單位申請本系所場地使用,以學術、藝文活動等用途,開放租借時間為寒、暑假期間;校內各教學單位、行政單位因教學及全校性活動不在此限;另特殊情形需要者,應經專案申請核准;本系所師生使用請依本系所排練教室使用申請流程辦理。
六、場地租借申請手續
(一) 校內申請單位應先洽本系所確認申請內容後,於本校「校園空間管理系統」輸入使用場地與時間等資料並完成申請,自行列印紙本「申請表」(如附件一)並於預定使用日最晚七個工作日前送件本系所,本系所視需要得要求申請單位檢附使用計畫書以供審核。校內各教學單位因課程所需之申請,應由所屬教學單位經單位主管核章後提出。
(二) 校外申請人(單位)如僅涉及本系所場地,應先洽本系所確認申請內容後,由本系所代為輸入本校「校園空間管理系統」完成場地保留;若涉及本校其他場地使用,請先洽本系所確認申請內容後,再洽保管組完成場地保留;申請人(單位)應於預定開始使用日最晚十四個工作日前,將紙本「申請表」、「切結書」(如附件二)及使用計畫書送件本系所或由保管組轉交本系所審查,逾期者視同放棄使用場地之申請。本系所如認校外單位申請使用場地之目的或方式影響本校教學、行政、形象或其他學校應遵守之規定者,得不同意其申請。
七、依本校「場地設備收入收支管理要點」第十點之規定,本系所受理租借場地之申請時,如未涉及使用其他單位經管場地或相關配合單位之業務時,由本系所主任核定後辦理。
八、本要點租借,係指各排練教室空間之借用,不含cube及器材。
九、場地使用費
(一) 本要點場所稱場地使用費係含括租金、行政管理費及場地維護費。
(二) 場地使用以每四小時為一個時段收取使用費。
(三) 場地使用超過預定使用時段者,未滿一小時加收一個時段百分之五十使用費,逾一小時以上者,加收一個時段之使用費。但次一時段已有其他申請人(單位)預定使用者,不得延長使用。
(四) 場地使用費收費標準如附件三。
十、場地使用費之減免
(一)本校教職員工、學生、校友因私人需求之使用,其使用費以八折優惠;學生因課程
相關需要申請使用場地者,免收使用費,但得依實際使用狀況酌收相關費用。
(二)校外人士(單位)申請使用場地連續達十四日(含)以上者,其使用費以八折優惠。
(三)校外人士(單位)之學術及藝文活動為目的且對於本系所有相當助益,或與本系所合
作推廣藝術教育者,得專案准予優惠其場地使用費。
十一、保證金:
(一)本校教職員工、學生租借得免收保證金。
(二)校外人士(單位)之申請案,本系所得視需要要求其繳交相當於所申請場地使用費
百分之五十金額之保證金,場地使用後扣除應付未付款項(如代為復原支出、損
害賠償款項等),保證金無息退還。
(三)特殊專案租借,保證金金額得視情形另案討論。
十二、申請人(單位)應於預定使用開始日至少三個工作日前,將費用(含保證金)繳交本
校總務處出納組或匯入本校指定帳戶,並經本系所確認完成繳費後始得使用所租借之
場地,逾期者視同放棄使用場地之申請。如有預定使用開始日前三日內之申請,應於
申請當日繳交。
十三、申請人(單位)如欲延期使用或取消使用場地,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人(單位)因故須延期使用租借場地時,應於預定使用期間開始七個工作日前,
以書面(包括紙本、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本系所申請延期,若延期申請未通過,
所繳費用(含保證金)無息退還。於預定使用期間開始二個工作日前申請延期且未
通過者,收取所繳場地使用費百分之十。未依規定申請延期者,申請人(單位)所
繳場地使用費不予退還。
(二)申請人(單位)如因故須取消租借場地之使用,應於預定使用期間開始七個工作日
前以書面(包括紙本、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本系所申請取消使用,所繳費用(含
保證金)無息退還。其於預定使用期間開始二個工作日前取消者,收取所繳場地使用
費百分之十。其於預定使用期間開始一個工作日前取消者,所繳納場地使用費不予
退還。
(三)前二項延期或取消係因不可抗力之事由所致者,不適用之。
十四、申請人(單位)應自行負責租借場地之佈置、清潔及復原,並善盡場地使用人責任,
遵守各場地之使用規則及本校相關規定,不得擅入本系所其他未經核准使用之場地,
以免影響教學及行政活動;申請人(單位)並應妥善規劃活動期間相關人員之運輸及
交通疏導,進入校園車輛應確實遵守本校「汽機車管理暨違規處理辦法」之規定。
十五、場地租借期間因申請人(單位)之行為,造成本校人員及財物損害,申請人(單位)
應負賠償責任。但申請人(單位)證明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
十六、各場地租借活動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系所得不予租借或立即要求申請人(單位)停止
各場地之使用,申請人(單位)不得要求退還任何費用:
(一)違背政府政策及法令。
(二)妨害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
(三)將場地轉租或轉借予第三人使用。
(四)與申請時所檢附之使用計畫書所載使用事項不符。
(五)有嚴重損壞場地設備之虞。
(六)未經許可,擅自接、改電源線路或擅用本校設備。
(七)攜帶或使用易燃、爆裂物等違禁品。
十七、經核定同意租借之場地,本系所如有特殊緊急需用時,得協調申請人(單位)延期使
用或無息退還申請人(單位)所繳費用及保證金後取消使用,申請人(單位)應配合
辦理並不得請求賠償。
十八、依本校「場地設備收入收支管理要點」第二十點之規定,本系所就場地設備收入情形。
應按月(年)檢齊相關附件製作報表,陳請院長簽核後,連同進帳等資料留存備查,
並依會計審計法規規定年限保存。
十九、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法令及本校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二十、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報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場地租借收費標準表
場地名稱 | 使用費 | |||
租金(元/4hr) | 行政管理費 | 場地維護費 | ||
平日 | 晚間/假日 | 每時段 | 每時段 | |
T105 | 5,000 | 7,000 | 500 | 1000 |
T204 | 5,000 | 7,000 | 500 | 1000 |
T206 | 5,000 | 7,000 | 500 | 1000 |
T106 | 7,000 | 10,000 | 500 | 1000 |
T205 | 7,000 | 10,000 | 500 | 1000 |
T305 | 12,000 | 20,000 | 500 | 1000 |
T2103 | 12,000 | 20,000 | 500 | 1000 |
備註:
一、開放租用時間為寒、暑假期間。場地之租借,以不影響系所活動為原則。
二、晚間之定義:週一至週五18:00-22:00。
三、假日之定義:週六、日全日及非上班時間。
四、本系所排練教室租借不包含cube與器材。
五、本表以每四小時為一個時段計收使用費(含場佈與撤場),超過申請使用時間1小時內計
收使用費50%,超過1小時不滿4小時仍以4小時計。
六、使用費:包含租金、行政管理費及場地維護費。
七、水電費:一般照明用電已包含於場地維護費,如有特殊用電需求,應考量整體電路負載
狀況,不予同意使用或另收電費成本;專案優惠酌收水電成本不得低於租金百分之十二。
八、配合借用單位額外使用需求所衍生之支出(例如加班費、工讀金、清潔費等),將依本校
相關經費支給標準核計,並由借用單位負責支給。
九、教室除基本110V照明外,租用本系燈具每顆每一時段以1000元計。並需另支付專業
工作人員費用每時段2000元。
十、若場地租借期間需工讀生配合相關活動進行,工讀金另計。
十一、活動結束後,借用單位經承辦人確認場地復原後,取回保證金。